基本定义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目前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罪犯适用死刑,年满75周岁以上的罪犯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主要缺点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统计资料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70%的国家实质上已废除死刑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美国新墨西哥州州长理查德森当地时间2009年3月18日宣布在该州废除死刑[4],立即引发了巨大争议。有不同的人权组织在州政府外示威,有支持者的声音,也有反对者的谩骂。理查德森表示,废止死刑的原因是当前司法系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很容易造成草菅人命的事件。美国审理有关死刑的案件十分谨慎且耗时冗长,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报道,美国50个州中有36个州仍保留着死刑,近三分之二的美国民众也支持这种最重的刑罚。但是除了新墨西哥之外,蒙大拿、堪萨斯、马里兰等州也正在积极考虑废除死刑,以应付金融危机产生的资金拮据。总的来说,它对死刑的适用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都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近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日本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在日本的平安时代,虽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死刑废止了三百几十年,但经议论后,以防止战乱为目的,死刑恢复执行。直至现在,死刑继续存在。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印度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但这并不是所有国家废除死刑必经的程序,法国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彻底废除死刑的。实际上,目前为止,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白俄罗斯,根据白俄罗斯刑事法典,只有两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同时,如果不是以恶劣残酷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三人以上的故意杀人犯罪,很多犯罪人只是被处以七年至十年左右的剥夺自由刑,对待腐败、渎职等贪利、公职犯罪的处罚措施很严厉,但立法上完全没有适用死刑的规定。白俄学者说,他们的死刑绝对不会对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女性,抑或年龄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适用,这是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的一条人道原则。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 年12 月25日在处决了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苏联人民委员会很快又于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下令恢复死刑。而仅仅在一年多以后的1920年1月1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彻底废止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英国等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引入死刑。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沙特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兰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据大赦国际组织称,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乱石砸死犯人的刑罚)。该组织还称,沙特是世界上被执行死刑人数比例最高的国家。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而相比之下,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韩国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以后,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但统计数据显示,停止执行死刑后杀人犯数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是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共产党的任务”第13条:“改良司法,废止肉刑和死刑,免除一切诉讼手续费”。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顺便说一句: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在六十年代发生过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举国哗然,从此以后,对死刑的判决变得“艰难”了,从罪犯审判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平均达九年,这主要是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和相关机构对犯罪进行更为详细、完整的调查,以减少冤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人,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时,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1846年5月18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为该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认为大部分州有关死刑的法规系属违宪;然而,197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时,又重新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此后更多的限制随不同案件而增多: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州(Atkins v. Virginia,对于智商低于70,亦即智能不足的人使用死刑是违宪的)和罗珀诉西蒙案(Roper v. Simmons)(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之被告课以死刑系属违宪)中。截至2009年3月18日,美国有15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废除死刑。在那些没有废除死刑的州中,得克萨斯州为执行死刑最多的州(占了全美国死刑执行人数的三分之一)。最近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非洲西部的多哥,其于2009年6月23日宣布此项决议。人权活动者反对死刑,认为其是“残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罚”。大赦国际则把死刑视为对人权的最根本背弃。
    执行过程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790人被判处死刑,1010人被执行;2008年则至少有1718人被执行。本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7]。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主刑: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谋杀叛国对皇家船坞纵火以暴力作海盗与英国一样,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香港刑罚现有刑罚:终身监禁 - 监禁- 罚款 - 没收- 社会服务令- 签保守行为废止的刑罚:死刑- 笞刑
    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30年。澳门刑罚主刑 有期徒刑 - 罚金从刑: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 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禁止的刑罚:死刑- 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依据:澳门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编
    台湾
  台湾采用枪决执行。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台湾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台湾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陆海空军刑法 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台湾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台湾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台湾刑法: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 (强盗故意杀人罪)第334条 (海盗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1项(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4条第1项(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第6条 (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第15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 (伪造、变造币券扰乱因而金融且情节重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刑法 第333条第3项(海盗致死罪)第334条第2项 (海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后段(掳人勒赎致死罪)第348条第2项 (掳人勒赎结合强制性交或使人受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刑法 第120条 (委弃守地罪)第185-1条第2项(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条第3项 (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设备致死罪)第271条 (杀人罪)第328条第3项(强盗致死罪)第332条第2项 (强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前段(掳人勒赎致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湾刑法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第185-1条第1项(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条第1、2项(海盗罪、准海盗罪)第347条第1项 (掳人勒赎罪)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2条 (残害人群罪)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虽然在条文中提及以药剂注射或枪毙来处决死刑犯(过去的条文更提及,死刑是枪决、电刑、绞刑及瓦斯执行),但数十年来一直只是采用枪决作为处决死刑犯的方法。台湾在戒严时期,自1949年开始,政治犯都在马场町执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县新店市的安坑刑场处决。台湾在1987年解严后,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执行。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后,执行死刑人数逐年减少,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且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 AI)总部于2009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全球死刑现状报告》(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8)指出,台湾已经连续4年处于死刑0执行的状况。而已就任的法务部长王清峰也倾向废除死刑。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另除了死刑外,台湾的刑罚并无法永久隔离犯罪者,因为台湾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不严格。据台湾法务部统计,目前,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终审裁定死刑,等待执行,另有61人还在上诉或再审中。但在台湾有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后,法务部又不执行死刑,以至于死刑犯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几乎接触过所有死刑犯个案的社会工作者林欣怡说:“死囚犯们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后被拉去刑场面对死亡的恐惧,确实让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痛快一枪,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态。但是,如果告诉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没有人真的想死。”。台湾刑罚主刑: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罚金从刑:褫夺公权 - 没收- 追征、追缴或 抵偿依据:台湾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
    新加坡
  全球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新加坡刑罚死刑 (death penalty) - 监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终生监禁;无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 没收财产(forfeiture of property) - 罚款;罚金(fine) - 鞭笞(caning)依据:新加坡刑法 (Penal Code) 第五十三条;中文词汇依据初级法庭常用词汇
    日本
  日本的死刑以绞刑的方式进行,当犯人判处死刑后,如果要执行死刑,均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由于有部分法务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目前在该国判处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数目已超过100个,包括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主谋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丰田亨、广濑健一、横山真人、林泰男等实施毒气袭击的主犯。 但2008年鸠山邦夫在法务大臣任内,批准处决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诱拐及杀害幼童案的宫崎勤,部分日本人权团体称其为“死神”。
    菲律宾
  1987年,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取缔了死刑,使菲律宾成为当代史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亚洲国家。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1993年,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执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强奸继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但在2000年,冻结了死刑。2001年,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上台后,作为笃信天主教的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执行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2006年6月26日,总统阿罗约再次签署命令,宣布废除死刑。
    柬埔寨
  历经红色高棉的种族灭绝大悲剧,联合国涉入甚深,因此早在一九八○年代末即已完全废除死刑。
    美国
  作为公民成分复杂的移民国家,美国有必要保留死刑。事实上,本着宗教与人道精神,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反对者的压力和残酷的现实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死刑。并且由于联邦制保留各州独立立法权,美国在一些州有存在死刑,而在另一些州则没有此项。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主张被告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在审理过程中改判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判,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古巴
  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劳尔·卡斯特罗最近表示,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将减折为有期徒刑或30年监禁。这是最新的一项改革措施。劳尔称,这一决定是出于人道目的而非缘于国际压力。一直有压力要求古巴废除死刑。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过每年古巴执行死刑的人数,据外界估计大约为40至50人。不过死刑仍将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弃死刑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国主义雇佣兵的威慑力是不负责任的和虚伪的。”劳尔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欧洲
  现时除了白俄罗斯以外,其他欧洲国家均已废除死刑,法国于1981年正式废除死刑,但是法国各界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并未就此结束,死刑支持者依然众多。 2007年2月19日,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废除死刑正式写入法国宪法。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2002年02月26日通过决议[7],决定废除死刑。目前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有86个国家仍保留死刑。自1993年以来,塞尔维亚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判决。
    注射死刑
    人道体现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菹醢、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一位律师称,在他所接触的死刑犯中,大都有过注射执行死刑的愿望。“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饶文军处长此前对媒体称:“注射执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我国司法文明的充分体现。最高法院在试点时曾征求死刑犯的意见,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没有一个死刑犯要求枪决,全部选择注射。注射执行死刑是目前最人道、最文明、最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网友热议注射死刑,认为不应对“那些人渣仁慈”。“人道”、“人性”、“无痛苦”……连日来,一则“中国推行‘注射死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消息,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则提出异议:对那些犯人给予人性化吗?凭什么对那些人渣仁慈?某网友称,但凡是被判了死刑的人,要么是杀人放火,要么是罪大恶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社会造成了相当大危害,或是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死刑犯的背后,都要牺牲一个甚至N个家庭。失去财产的痛苦可以慢慢忘却,但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岂是短期内可以愈合?”“他们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公理。”他们都曾残忍地剥夺过他人的生命,当然也要用最残忍的手段去剥夺他的生命,这也是大多数人朴素的道德感情。为什么要对他们执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难道他们不应该接受这份痛苦?事实上,法制社会应该是理性的教育与惩罚。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极致惩罚,不是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对于网络和社会上很多人发出的疑问,在中央电视台6月15日《新闻1+1》节目中,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以我国首例注射死刑案件报道参与者的身份发表了看法。有民意调查显示,当被问及“你是不是赞成注射死刑”,有七成人赞成,但被问及“你认为应该怎样执行注射死刑”,超过56%的人认为,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还是应该执行枪决。对此,白岩松认为,接近70%的选择了注射死刑,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第二个选题更多诱发的是人们感性的心态,因为这里本身有一句话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我觉得长期以来,我们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愤极大,那就应该罪加一等,恨不得枪毙两次、三次,就把他执行死刑时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画上一个等号,其实这两者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不应该画等号,为什么呢?因为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赋予一些惩罚的色彩,比如说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等等。这好像觉得更解恨,在这个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古代酷刑的心理。其实当我们换一个角度讲,剥夺生命就是最极致的惩罚的时候,一切就应该能想得明白。”还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人的最大的一种惩罚,它是一种最严酷的震慑,那么如果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让死刑犯能够平静地,据说是没有痛苦地离去的话,那还会起到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不良行为的震慑作用吗?